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是第一部宪法由苏占区德国人民委员会制定。第三届德国人民大会通过,1949年10月7日,由临时人民议院宣布生效。第二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由人民议院1968年3月26日通过,4月6日人民投票赞同,4月8日生效。1974年进行较大修改。1990年废除。除前言外,共5章106条。宪法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工人阶级及其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德国统一社会党领导下的城乡劳动人民的政权组织,是工人和农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全国阵线是各种人民力量联盟的组织形式。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每个公民权利义务均等。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任何公民不得参与旨在压迫别国人民的战争行动和备战活动。工会独立。人民议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宪和立法机关。人民议院由500名议员组成,通过自由、普遍、平等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5年。国务委员会作为人民议院机关,执行法律。向人民议院负责。部长会议是最高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向人民议院负责。最高法院为最高审制机关,法院成员选举产生。总检察院为最高检察机关。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对人民议院负责。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地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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