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管理法制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舆论管理法制化是西方国家社会规范法制化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舆论管理“人治”形式的超越,即依据一定的程序,形成超越政治权力之外的法律权力,对社会舆论实施法律控制。在舆论管理的法律秩序中,最重要的是四类法律制度,即保密制度、言论自由制度、特许制度和新闻检查制度。后两种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管理的主要方式。特许制度是对舆论机关权限的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经营权必须归国家特许的机关或公司经营。例如英国广播公司(BBC),是由皇室特许设立的非牟利性公共公司,由政府委任董事会负责;法国广播公司,为政府独占的广播电视事业,由新闻部与财政部联合监督;西德广播公司,由近10家地区性公营广播公司经营。新闻检查制度,是指新闻出版物不仅在出版后要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甚至在出版前也要受到主管部门的干预,即预先检查。政府主管部门在预先检查中有删改和禁止某些材料发表的权力。特许制和新闻预先检查制同资本主义的“言论自由”明显相悖,随着历史的发展,不少西方国家实际上已放松了这方面的约束。其中,新闻预先检查制在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和新闻自由制度。美国是保密制度与新闻自由制度相互制约最为典型的国家。早在1789年,美国政府就制定了档案管理条例,规定政府机构的负责人有权决定该部门的文件管理、使用和典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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