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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主体

2024-09-01 04:31:43 编辑:zane 浏览量:571

宏观调控权主体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宏观调控权主体

在公权力领域,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不能缺少主体的存在,当然宏观调控权也不例外。国家虽然享有宏观调控权,但其权力的行使是需要借助一定的组织或机构的,于是国家享有的宏观调控权便分化成许多的分权力,例如宏观调控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管理权、宏观调控监督权等,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或组织来行使。我国宪法第62条第9、1O款,第67条第5款,分别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对国家预算享有决策、审批的权利作出规定,这就是一种宏观调控权主体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法律体现。

宏观调控权主体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决策主体、评估主体、执行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多元主体所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体。宏观调控权主体就像人体的各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是相互独立,自成体系,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同时又需要各个部分相互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一项宏观调控决策制定之后,就需要有具体的机构去实施。实施的效果如何,就需要有具体的机构去评估,为更好的进行下一步宏观调控积累经验。而没有对实施的机构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那么宏观调控的目标就难以实现甚至落空。所以宏观调控权主体具有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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