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修正)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991年1月25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我市农村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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