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签署第98号令,公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
现行有效的为《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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