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洋通商大臣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31条款、中法《黄埔条约》第34条款规定,允许有关条约国在五口通商城市与地方官交涉。
1844年10月,设置办理各国通商事务的“五口通商大臣”,初设时只是兼职,一般由两广总督或两江总督兼任。五口通商大臣的设置,是中国近代外交机构建立的第一步。恭亲王奕䜣等在奏请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奏折中,还建议设立南北洋通商大臣,以便有效管理南北洋各通商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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