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是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1982年5月1日起施行。共19条。主要内容:(1)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2)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3)专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或者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4)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单位,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过政府批准建立的单位。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5)广告的内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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