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进行了修订,于2017年10月25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18日,修订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1月22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 4 号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已经2021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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